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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:对美进口光纤启动反规避调查

2025-03-09  来自: 光纤在线 浏览次数:24

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
调查范围: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(G.654.C光纤)    
被调查产品名称: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(G.654.C光纤)
英文名称:Certain Cut-off Shifted Single-mode Optical Fiber
产品描述: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(G.654.C光纤)是G.654光纤或G.654单模光纤的子类。G.654.C光纤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为: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.14~0.20dB/km,色散系数不超过20ps/(nm×km)。

该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》:90011000。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。
申请书显示,美国光纤生产商及或出口商,利用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(G.654.C光纤)与超低损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(业内称为ULL G.652光纤,是G.652光纤的一种)之间具有高度兼容性、相似性和相互替代性的特点,将原产于美国的ULL G.652光纤,以G.654.C光纤的名义出口至中国,规避我国对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(G.652光纤)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,严重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。
对此,申请人申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(G.654.C光纤)规避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(G.652光纤)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进行反规避调查。
申请书详细论证了G.654.C光纤与ULL G.652光纤在外观、包装、原材料、生产工艺流程、基本的物化特性、主要的技术指标、产品用途和功能、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没有实质性差异,二者具有高度兼容性、相似性和相互替代性的特点。

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,依法对申请书进行审查,认为符合反规避调查立案条件,从而决定发起调查。在调查过程中,调查机关将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,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。本次调查自 2025 年 3 月 4 日开始,调查期限为 6 个月,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。

事实上,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(G.652 光纤)已实施多年的反倾销措施。根据商务部 2011 年第 17 号公告、2017 年第 20 号公告、2018 年第 53 号公告和 2023 年第 16 号公告,目前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 G.652 光纤征收 33.3%-78.2% 的反倾销税,其中康宁公司税率为 37.9%,OFS - 费特有限责任公司为 33.3%,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为 78.2%,其他美国公司为 78.2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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